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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山东省金融局批复!支持这家交易场所开展协议交易、单向竞价等模式

来源:要素交易之家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14

   2023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3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正式对外披露,其中提到:支持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探索开展保税油品和离岸货物交易。2023年2月10日,据青岛市相关部门信息披露显示: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后注册在上合示范区。    
   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支持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采用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等模式,开展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等能源品种交易。指导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健全各项规则制度,组织和管理交易及相关活动,探索开展保税油品和离岸货物交易。
   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3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原则
   服务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上合示范区“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上合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围绕“新平台”建设目标,聚焦模式创新、突出示范引领,切实提升金融赋能,助力强化我国与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上合相关国家)的互联互通。
   融入上合特色。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上合特色,立足上合示范区区位优势和经济特点,聚焦国际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商旅文化“4个中心”建设,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配置,全面提升上合示范区与上合相关国家跨境贸易收支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上合示范区“做实、做好、做美、做响”。
   注重全域联动。贯彻“一核引领、全域联动”工作机制,以上合示范区为核心,依托全域范围和全市资源,发挥全市金融力量,充分释放各项金融政策红利,深化我市与上合相关国家间的地方经贸合作,助力全市高水平对外开放。  
   做好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平衡促便利和防风险,按照交易留痕、可追溯、可调节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金融创新。加强各类金融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各类虚假欺骗性交易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拓宽上合示范区建设融资渠道
   (一)加强信贷总量支持。聚焦上合示范区城市建设、交通物流、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各类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优势,用足用好阶段性专项货币信贷支持政策,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产业项目和企业“走出去”项目等提供多元、长期、稳定、大额资金支持。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胶州市金融局要强化与上合示范区管委有关部门协作,定期摸排区内企业融资需求,组织辖区银行机构开展走访对接。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常态化银企走访对接工作机制,完善信贷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区内企业的金融支持。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二)精准做好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紧密围绕上合示范区“521”矩阵式发展格局以及《面向上合组织国家重大合作项目清单》,切实加大先进制造业、工业互联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民营小微等重点领域的信贷资金投放,强化对就业创业、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纾困金融支持。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配合创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欧亚班列“齐鲁号”应用场景,实现欧亚班列信用贷、运费贷、仓单贷等融资创新。支持欧亚班列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创新服务多式联运的金融产品。引导支持上合示范区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三)大力发展直接债务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合示范区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相关企业境外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对接债券融资需求企业,加强跟踪辅导、定制融资方案,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发债。积极运用信用增进工具等支持企业扩展融资渠道,促进融资接续。
   (四)鼓励开展跨境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规定面向上合相关国家“走出去”企业发放境外贷款,支持企业开展跨境投资和经营。支持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与上合相关国家间的央行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开展基于货币互换项下的外币融资业务。
   (五)深化与上合组织国家的投资合作。积极融入“走出去”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对外投资试点框架下,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真实合规开展对上合组织国家的跨境投资。
   三、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六)提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相关银行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上合示范区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试点范围,对试点企业采取优化单证审核、取消事前登记、免于事前核验等便利化措施,为试点企业扩大与上合相关国家间的货物进出口以及开展航运、保税维修等服务贸易提供资金汇兑和汇划便利。
   (七)提升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各银行机构要全面落实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若干政策要求。围绕丝路电商、公共海外仓、“产业带+跨境电商”、上合组织国家特色商品馆等具有上合特色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跟进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切实便利跨境资金结算。
   (八)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规范发展。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上合相关国家境外机构运用OSA、NRA账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探索开展保税油品和离岸货物交易。支持上合组织国家特色农产品集散贸易基地建设,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
   (九)提升资本项目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持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事前逐笔提交资本项目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提升短期入境移动支付便利化。优化移动支付受理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上合组织国家入境开展短期商旅文化交流合作的境外人员提供账户开立专项解决方案,便利境外人员在境内使用移动支付工具。
   四、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健全跨境人民币支付体系。加强与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支持青岛当地法人银行机构和上合组织国家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支持银行拓展对上合组织国家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代理行网络。支持在上合示范区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金融数据交换标准应用试点。
   (十二)优化账户汇兑体系。积极争取在上合示范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在上合示范区建立上合相关国家小币种货币兑换特色窗口。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上合示范区设立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等。
   (十三)支持“信用上合”平台建设。支持银行机构对接应用“信用上合”跨境征信服务平台,积极研发各类投融资产品,围绕跨境信用信息场景应用等内容进行创新实验,发挥征信服务在跨境交易、融资中的基础性服务功能。
   (十四)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鼓励银行机构将金融科技新技术优势与企业需求相结合,在上合示范区试点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大力发展“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推动区块链技术在货物溯源、融资质押、交易验真等场景的应用。推进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应用,推广实施LEI批量赋码服务,便利企业申请应用。
   (十五)探索数字人民币创新试点。支持上合示范区探索在政务服务、贸易物流、外籍人员往来、上合博览会等领域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鼓励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机构在上合示范区深化数字人民币项目合作、模式创新,先行先试数字人民币试点新成果。
   (十六)支持上合示范区强化地方金融组织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上合示范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并开展境内外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上合示范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五、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十七)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质效。各银行机构要精准对接上合相关国家经济园区等重点区域,大宗商品、境外承包工程等重点领域,央企、国企、大型民企等重点企业,丰富跨境人民币结算、融资、资金集中管理等产品。支持建设面向上合相关国家的跨境人民币服务中心,探索创新与上合相关国家间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推进跨境人民币政策在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十八)加强汇率避险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根据上合示范区贸易和投融资特点,优化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扩大运用“上合·汇保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创新免授信免保证金汇率避险产品,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合示范区企业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
   (十九)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银行机构要完善个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全面稳妥做好金融纠纷调解。积极开展政银合作,支持打造上合数字化金融教育平台,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二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依托上合银联体等,促进上合示范区与上合相关国家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流与合作。支持搭建培训交流平台,定期为上合相关国家银行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等政策宣传培训和技术援助。借助青岛·中国财富论坛、全球创投风投大会等平台加大对上合示范区推介力度。积极配合上合示范区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十一)加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风险防范。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核”原则,以“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为主线,全面审核客户背景和交易实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业务持续监测,实现涵盖跨境业务全流程的风险识别、审核、监测和控制。严格落实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融资政策要求和适用范围。
   (二十二)加强跨境金融联合监管。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对上合相关国家异常经贸往来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工作,强化对涉及地下钱庄、跨境赌博、洗钱以及外汇领域虚假欺骗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三)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建立支持上合示范区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建立和完善上合示范区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妥善防范处置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