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清所组织召开《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座谈会 来源:鲁清所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6 2025年9月24日,鲁清所组织召开《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座谈会,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深度研讨,进一步深化了对鲁清所合法性认识,进一步明确了鲁清所服务市场和一般性市场主体的法律依据。
《办法》于2025年7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国务院或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金融基础设施,旨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座谈会上,大家认为,《办法》对国家层面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作出规定,但未否定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大家对此分析认为,《办法》对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合法性进行了间接认可。 大家针对《办法》规定,对鲁清所合法性作出进一步探讨,认为鲁清所设立发展具有充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依据。在法律依据方面,《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地方交易场所加强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在政策依据方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建设;在地方规范性文件方面,《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交易场所业务数据及系统接入全省结算平台,要不断完善全省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大家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一致认为鲁清所与交易场所、一般性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合作具有充足的法律政策依据,应当守正创新,积极拓展业务。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鲁清所要进一步对照《办法》有关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的标准健全治理结构、操作流程、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确保全省统一结算平台职能充分发挥。同时,鲁清所要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要求,提高运行效率与服务水平,防止过度追求利润和承担风险,促进服务市场与支持监管并重,为全省交易场所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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